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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华庭街购物中心I区营业用房I159号的经营场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3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软性亲水接触镜8片;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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