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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供货商山东拜廷进出口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15盒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2022年11月8日发货,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上述采血针。当事人将上述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摆放在店内医疗器械销售货架上,标价为0.01元。据当事人陈述实际未销售该款产品,仅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该款产品确为免费,上述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过期后并未赠送给消费者。综上所述,过期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货值金额0.09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过期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9盒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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