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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聘用并任命职业药师孙某某作为质管员,负责公司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此外,公司内无其它质量管理人员。
另查明,自7月2日起至8月28日案发,孙某某未实际到岗。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质管员未到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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