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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伊犁益安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二分公司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21MA784JL12C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燕梅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县市监处罚〔2023〕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主要违法事实: |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 |
罚款金额: | 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处罚有效期: | 2025/11/20 |
公示日期: | 2023/11/30 | 公示截止期: | 2024/3/1 |
备注: |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药品阴凉柜内处方药区摆放有祺诺凯脚气克星(消证字产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10月27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处方药区摆放有非处方药祺诺凯脚气克星(消证字产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伊犁益安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二分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情况;3、伊犁益安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二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陈燕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2023年1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县市监罚告[2023]1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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