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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一百二十一门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21MA78X36Y1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苟红梅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县市监处罚〔2023〕1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 |
罚款金额: | 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处罚有效期: | 2025/11/20 |
公示日期: | 2023/11/30 | 公示截止期: | 2024/3/1 |
备注: |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销售的处方药均未开具处方。2023年10月27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未要求顾客提供处方,也未使用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审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一百二十一门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3、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一百二十一门店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苟红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2023年1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县市监罚告[2023]1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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