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新疆一心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五十七分公司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21MA78PYXKX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再努然木·奴勒买买提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县市监处罚〔2023〕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 |
罚款金额: | 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处罚有效期: | 2025/11/20 |
公示日期: | 2023/11/30 | 公示截止期: | 2024/3/1 |
备注: |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10月25日销售的处方药珍黄丸1盒未凭处方销售。2023年10月27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未要求顾客提供处方,也未使用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审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疆一心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五十七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3、新疆一心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五十七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再努然木·奴勒买买提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撒尼艳·艾力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