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03358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游剑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9号
当事人: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344604N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9财润国际公寓701-703房
法定代表人:游剑
身份证号码:****
2023年9月14日,接我局五山市场监管所移送来的初查线索。显示五山所收到上级交办关于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线索通报函》(惠城市监[2023]730号),反映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碳酸钙D₃颗粒(II)”(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2119),五山所已于 2023年9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初步取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6月21日,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从惠州***有限公司购进“碳酸钙D₃颗粒(Ⅱ)”(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2119)****盒拟销售牟利,进货金额为***元/盒,总计进货金额为****元。当事人的上述药品未售出,无获利。
上述批次“碳酸钙D₃颗粒(Ⅱ)”,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33-2021”检验,结果显示所含标示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供货商、生产商的经营资质、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购进凭证等资料。
本案涉案药品“碳酸钙D₃颗粒(Ⅱ)”的标示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指的劣药。
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药品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线索通报函、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
2、2023年9月14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9月18日发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以及我局采取的措施等;
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授权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生产商的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质量保证协议书、购销合同、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健全;
5、 2023年9月14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具体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3〕执七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涉案药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药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号:W202212119)480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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