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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6286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颜炎林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1号
当事人: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76U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十二横路6号
法定代表人:颜炎林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39885盒,销售给XX公司39867盒,销售价格为4.06元/盒,在观察对样过程中消耗6盒,留样12盒(自行检测用掉了2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召回的14盒和留样5盒。当事人获得销售款161803.2元,违法所得161803.2元。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61908.7元。
综合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我局认为环亚公司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其包装、装潢与环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与环亚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其违法经营额为161908.7元。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5盒;
三、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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