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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3〕7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军军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767440028H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主要违法事实 | 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淫羊藿(标识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001),经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性状、杂质不符合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没收召回的劣药;2.没收销售劣药淫羊藿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3年11月24日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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