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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0日,举报投诉人在当事人药房购买金奥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mg*14粒)1盒,价格45元/盒,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保质期到2023年6月8日,已过期。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房内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金奥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另发现18盒乐药师奥美拉唑肠溶胶囊、9盒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盒白云湖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在该药房店内易盛医保药店进销存管理系统中“验收入库查询”查询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先后7次进货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但其中无进货金奥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记录。当事人自述上述过期药品2022年11月购买自方桥某药店,购买2盒,无购买票据,购买价格忘记,原为自己服用,1盒已自己服用,另一盒放在药房内,销售给了举报人,未开具销售凭证。上述过期药品货值计为45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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