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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贺分流罚〔2023〕4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贺州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为其提供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贺州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00675003664G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梁文彬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1293.45元(人民币壹拾万壹仟贰佰玖拾三元肆角伍分); 3.并处以罚款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9293.45元(人民币壹拾万玖仟贰佰玖拾三元肆角伍分)。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3年11月24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9日 |
备注 |
附件
贺分流罚〔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州仁和医药)-公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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