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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位于兰溪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当事人在2021年1月19号以15.6元/盒购进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96盒,2021年8月17号以0.01元/片购进了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130片,2020年12月22日以19.5元/盒购进了96盒皮肤修复贴,2022年7月2日以0.01元/片购进了300片古草凝萃医用液体敷料。当事人将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盒装)以27.3元/盒的价格,皮肤修复贴26.6元/盒的价格,古草凝萃医用液体敷料1元/片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一片装的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是送给药店的,因为放角落遗忘,一片都未送出去。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6日,以26.6元/盒的价格将皮肤修复贴销售给了金华市某大药房30盒,2021年7月2日,以26.6元的价格将皮肤修复贴销售给了兰溪市某连锁有限公司61盒。2021年7月2日,以27.3元/盒的价格将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分别销售给了兰溪市某有限公司25盒,金华市某有限公司49盒。上述其他产品均未销售过。
2023年10月1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10片/盒,限用日期20230921)22盒,2.皮肤修复贴(25g*5,限用日期2023802)5盒,3.古草凝萃医用冷敷眼罩(一片装,生产日期20200922,限用日期20230921)130片,4.古草凝萃医用液体敷料(生产日期20220626,批号2022062604,无限用日期)300包。前3款产品均超过有效期,第4款产品没有限用日期。
当事人系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在购进医疗器械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养护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但当事人提供了送货单,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后确实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是22*27.3+5*26.6+130*0.01=734.9元,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货值为300*1=3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进行了合规建设,主动加强法律学习,对店内进行排查,加强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二、没收上述超过限用日期医疗器械;三、减轻处罚,处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减轻处罚,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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