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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委托佛山市****有限公司生产了芭贝丽剃须膏2700支,未进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于2023年3月20日,以须膏套装(剃须刀+剃须膏)的形式以0.52元/套(其中剃须膏价格为0.22元/只)的价格销售给他人1000套。至2023年7月11日案发时至,当事人现场仓库内未进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库存芭贝丽剃须膏1403支。货值金额594元,违法所得2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芭贝丽剃须膏(15ml)1403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220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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