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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04月24日,系一家主要从事网络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地址为海曙区高桥镇宋成路419号。
2023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有产品A共11盒:“初格”梦幻女孩指甲贴套装,标签上有“货号:CG87081,委托公司:宁波诺言商贸有限公司 成分:水、聚氨酯-35,聚氨酯-2,聚氨酯-1,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水合硅石、聚氨酯-10,苯氧乙醇、丙烯酸(酯)类共聚物、其他微量成分:cl73360、司拉氯铵水辉石、cl77742、cl158501,净含量5ml,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3012940限用日期20260520 保质期三年 生产厂家:义乌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有4盒包装上印有生产批号2022032301,另外7盒没有生产批号;另有产品B共5盒,标签上有“货号:CG87081,委托公司:宁波诺言商贸有限公司 成分:水、聚氨酯-35,聚氨酯-2,聚氨酯-1,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水合硅石、聚氨酯-10,苯氧乙醇、丙烯酸(酯)类共聚物、其他微量成分为:cl77492、cl74160、司拉氯铵水辉石、cl77742、cl158501,净含量5ml,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3012941限用日期20260520 保质期三年 生产厂家:义乌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1盒包装上印有生产批号2022032301,另外4盒没有生产批号;另有产品C共5盒,标签上有“货号:CG87081,委托公司:宁波诺言商贸有限公司 成分:水、聚氨酯-35,聚氨酯-2,聚氨酯-1,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水合硅石、聚氨酯-10,苯氧乙醇、丙烯酸(酯)类共聚物、其他微量成分为:cl15850、铝、cl77742、cl158501,净含量5ml,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3012942限用日期20260520
保质期三年 生产厂家:义乌市****有限公司”等字样。上述3款产品标签上的成分与其各自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成分不一致,均比其各自的化妆品备案信息多了2个成分:“cl77742、cl158501”。
另经查明,上述3款产品中的产品A和产品B标注有生产批号的产品、其生产品批号、保质期经过计算与限用日期不符。
上述3款产品标签上成分与其各自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成分不一致、部分标注有生产批号的产品其生产品批号及保质期经过计算与限用日期不符的问题均为生产厂家宁波诺言商贸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在印刷标签纸卡时候未仔细核对所引起。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查验了生产商的执照、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上述3款产品共进货24盒,单价***元/盒,售价***元/盒,共售出3盒,货值金额为252元,违法所得7.8元。
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的“梦幻女孩指甲贴套装”饰品玩具标签标注的指甲油(普通化妆品)成分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不符;部分标注有生产批号的产品的生产品批号、保质期经过计算与限用日期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7.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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