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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95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66058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科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954号
当事人: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聚集点工业一路3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1440101MA5D7W222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科彬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A09767),该报告显示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2099玻尿酸护手精华液”(批号:QM221016A0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5,包装规格:25g)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上述报告,核实相关情况。在该公司成品仓发现上述报告中产品1943盒,留样间发现上述报告中产品留样记录及3盒留样。该公司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入库单据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上述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
经调查核实:
“2099玻尿酸护手精华液”(批号:QM221016A0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5,规格:40g)是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受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10月16日投料生产,10月22日灌装。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1954盒,留样4盒。生产完之后,委托方一直未要求该公司发货,该批次产品就一直存放在其成品仓。后被抽检机构抽样7盒,该公司自行送检消耗1盒样品。该产品销售价格为0.85元/每盒,抽检机构抽样7盒未支付购样费。该批次不合格“2099玻尿酸护手精华液”(批号:QM221016A0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5,规格:40g)货值为1660.9元,实际未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1.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质量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4.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5.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各1份(日期:2023.09.11,共3页);
6.询问调查笔录1份(日期:2023.09.15,共4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日期:2023.09.11,共2页);
8.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入库单、留样记录复印件;
9.《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A09767)及抽样单;
10.穗花市监处罚﹝2022﹞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6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化妆品“2099玻尿酸护手精华液”(批号:QM221016A0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5,规格:40g)1954盒,销售价格0.85元/盒,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1660.9元,实际未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以及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0日因生产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被我局给予过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1946盒“2099玻尿酸护手精华液”(批号:QM221016A0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5,规格:40g);
2、处罚款2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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