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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27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美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27号
当事人: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18525933R
2023年08月16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2项关键项目、7项重点项目、5项一般项目等共14项不符合规定情形,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6日,当事人完成生产“清颜伊夏积雪草精华液”1000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消耗,6瓶作为留样,剩余992瓶于2023年4月25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8元/瓶,销售金额为1785.6元;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完成生产“黑枸杞磁石补水保湿面膜”10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6盒,剩余992盒于2023年5月30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2元/盒,销售金额为2182.4元。上述“清颜伊夏积雪草精华液”留样6瓶、“黑枸杞磁石补水保湿面膜”留样6盒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且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当天仅生产有上述“黑枸杞磁石补水保湿面膜”成品,未生产其他化妆品成品。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968元,货值金额为4000元。
鉴于当事人有关工具、设备等并非专用于生产 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8元;
二、罚款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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