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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2152746776M |
法定代表人 | 任宏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械处罚﹝2023﹞5-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2 |
处罚内容 | 没收召回的批号为20230317的玻璃体温计(型号规格:CR.W11 型口腔棒式)2957 支;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元(25536 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553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
违法事实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176 号),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2023QZ0111-JD,标示为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体温计(皖械注准20172070047)批号:20230317,型号规格:CR.W11型口腔棒式,被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被检样品按GB1588-2001《玻璃体温计》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FY0029。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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