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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75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龙济药房 |
注册号 | 4401050004659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靖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56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龙济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AKMW50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4号之一105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靖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4号之一105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黄体酮软胶囊、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处方药“黄体酮软胶囊(国药准字号:H20031099;品批号:20220615)”和7盒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国药准字号:H10940288;产品批号:221001)”,销售总金额为229元,即违法所得为2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靖、被委托人黎先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销售凭证》、《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小票等复印件及《广州市海珠区龙济药房药品销售明细》打印件。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
2023年1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9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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