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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78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增城区益丰新墩药店 |
注册号 | 4401250033437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786号
当事人:广州增城区益丰新墩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ACB99Q24E;
出资额:壹拾万元(人民币);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23年03月21日;
投资人:赵辉;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新墩路10号;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内收银台附近的货架上在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药店,经营药品、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日化用品等产品。2023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住所内收银台附近的货架上尚牌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进***********)、杰士邦水润快感情趣润滑剂(符合产品标准:Q/JSB 003)和H&G水溶性润滑液(企业标准:Q/HFRYP 1)混放在一起对外销售。上述尚牌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为医疗器械,杰士邦水润快感情趣润滑剂和H&G水溶性润滑液为非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发出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市监中新责改字号〔2023〕08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非医疗器械产品与医疗器械分开陈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
2、投资人身份证明书、投资人赵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3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和《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市监中新责改字号〔2023〕0801号)1份;
4、2022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赵辉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23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复查的照片1张。
2023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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