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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8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32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
处罚内容: |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37)。当事人生产的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27579)包装右下方上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标志“”,标志周边还印有“专利配方淡化细纹”的字样,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产生了实质性的误导,当事人存在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推荐的违法行为。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内含两种产品,包括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和修护抗皱多肽溶媒液各10支。其中修护抗皱多肽溶媒液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生产指令,于2023年4月19日生产出中间品32kg,于2023年5月3日灌装出成品10010支,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生产指令,于2023年5月2日生产出半成品12kg,于2023年5月3日灌装出成品10010支,在包装成品前取各取10支样品做成品检测,于2023年5月11日包装出成品987套,当事人取1套作为留样,以7.5元每套的价格销售出986套,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875套。当事人与客户协商决定退回货款6562.5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395元,违法所得为832.5元。 当事人在化妆品标签上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推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规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876盒; 2、没收违法所得832.5元; 3、罚款1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6304692720J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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