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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931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3.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956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HWDX0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拥军路2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曾令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交由我局管辖,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报告编号:2023CKH0050),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结论仍为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7031)。当事人2021年1月24日生产“伊露莹深海泥控油净透洁面乳(批号:A.01.24)”1400支,其中留样及出厂检测7支,其余1393支,于2023年以1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393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全部留样4支于2023年1月5日被我局抽样检测,当事人免费提供样品。另查明,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2021年7月9日生产“泊泉雅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09,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8,规格:200g/瓶)”150瓶,其中出厂检验及留样共3瓶,其余147瓶全部交给委托方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结算单价是1元/瓶,共计147元。该批次产品,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被检出“410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被检出“910CFU/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召回,当事人留存的3瓶样品都被委托方召回了。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50元,违法所得为1540元。另查明,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当事人在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投料成分与“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的成分不符。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共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4899瓶,自检3瓶,留样9瓶,其余共计4887瓶均以1.174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共收款5737.5元,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51.43元,违法所得为:5737.5元。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生产的“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成品留样,亦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0712)未按规定留样。另查明,当事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该备案已于2022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按照粤G妆网备字2020034486备案成分及该备案包装,生产“佰珍堂烟酰胺香氛滋润沐浴露”(批号:A071030)1016瓶,留样3瓶,并于2022年11月12日将该批次产品1013瓶以1.174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实际收款1188.5元。当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计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KHWDX0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曾令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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