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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健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1T8322T | 44***********40 | |||||
法人代表姓名: | 林培珊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211270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在“东莞市康科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诉化妆品“诺方洲芦荟护肤甘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8日)56瓶和“诺方洲美国护肤甘油”(生产日期:2020年12月5日)39瓶,并于2022年9月1日开始在其淘宝平台网店“医健达”上架销售,进货价均为2.7元/瓶,销售价均为12元/瓶,货值金额为114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涉诉普通化妆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及备案信息证明。执法人员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发现上述两种产品均由备案部门于2022年09月14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上述两种涉诉化妆品进货时间为取消备案前。至分别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3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取消备案前共售出35瓶、20瓶,在取消备案后共售出21瓶、19瓶,当事人已退还购物款给购买者共24元(12元/瓶×2瓶),违法所得为456元(12元/瓶×21瓶+12元/瓶×17瓶),涉案货值金额为480元(12元/瓶×21瓶+12元/瓶×19瓶),上述经营情况由当事人自行陈述统计,我局予以采信。当事人已构成经营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陆元(¥456元);二、对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仟元(¥4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肆佰伍拾陆元(¥445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45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27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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