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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庆元县红灯笼超市(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工业区*******)主要经营项目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内第四排货架最左侧发现5款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水,1.美王青草萃强根健发洗发乳(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Fo:41-3424,2023/06/25)3瓶,销售价18元/瓶;2.goeto歌涛小分子滋润柔顺洗发乳(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E*********1,G*********3)3瓶,销售价40元/瓶;3.淘米水洗发露(No:864,使用期限:20210418前)2瓶,销售价13元/瓶;4.淘米水洗发露(No:866,使用期限:20210418前)1瓶,销售价13元/瓶;5.GOETO歌涛洗发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E*********1,G*********5)1瓶,销售价无法查实(价格标签未贴),货值总计213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美王青草萃强根健发洗发乳3瓶、GOETO歌涛洗发水1瓶、goeto歌涛小分子滋润柔顺洗发乳3瓶、淘米水洗发露(No:864)2瓶、淘米水洗发露(No:866)1瓶;
2.罚款人民币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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