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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青田县流金岁月美容院是一家美容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H,经营项目为美容服务;化妆品、内衣零售,属于化妆品经营者,另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有开设名为“流金岁月美容院”(抖音号:******)的抖音店铺。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从微信名“康懿郑素华”(微信号:******)以20元/包购进300包浴瑶(卫生许可证:(1996)卫妆准字29-XK-1275),该产品主要用于泡澡和泡脚,作用于皮肤,为普通化妆品。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化妆品监管AP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上述浴瑶产品备案信息。当事人购进浴瑶时未索要购进发票、供货商资料、产品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除当事人自用的98包外,另奖励优秀员工81包,抖音直播给观众送礼物40包,库存81包被本局扣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40元(按购进价格计算),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温州聚享优创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黛熙可因舒养套15盒,购进价格为200元/盒,库存15盒,主要用于涂抹按摩、保养疏通胸部,为普通化妆品。检查当日,该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贮存于一楼仓库货架上,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00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浴瑶,同时未查验上述化妆品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购进凭证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贮存超过保质期限的黛熙可因舒养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浴瑶81包;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黛熙可因舒养套15盒;
3、罚款5000元。
上述三项并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浴瑶81包、黛熙可因舒养套15盒;
3、罚款10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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