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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3瓶,其中1瓶外包装盒标示:“LOVERIVER,v**********r,EAU DE PARFUM, NATURAL SPRAY, 80ml e 2.7FL.OZ., FRAGRANCE FROM FRANCE,WEINIMEI COSMETICS CO., LTD, ADD: CHENGXI INDUSTRIAL ZONE, EXECUTION CRITERION: QB/T 1858-2004,PRODUCE LICENSE:Z***************9”。其他2瓶无外包装盒,瓶身标示:“LOVERIVER”。当事人于2021年8月14日从拼多多平台的商家“拉拉时尚美妆”购进上述化妆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截图,上述3瓶化妆品为同名称同规格的香水,但订单显示规格为90ml,实际外包装显示为80ml,经店家解释,当时90ml的外包装已用完,所以使用了80ml的外包装,实际容量为90ml/瓶。每瓶香水10.75元,售价38元/瓶。因此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4元。因全部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香水3瓶;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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