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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平阳县佳运工艺品于2023年5月25日在1688平台上的“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店铺上下单了标识名称为“眼膜贴正品批发跨境电商外贸教员蛋白眼贴膜改善黑眼圈黄金眼膜”的产品5000个,单价为0.25元/个,但由于拍下后网上显示价格不对,又无法修改价格,当事人与商家沟通后,与商家通过微信 (昵称:广州化妆品工厂-阿咩)交易,并通过支付宝支付费用1250元。当事人收到眼膜产品后,将眼膜作为赠品搭配眼部按摩仪产品一同销售,眼部按摩仪销售价格为40元/台。该款眼膜产品标识名称为“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 ”,型号规格为2p*3g,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产品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截止至2023年8月7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通过赠品的方式,已销售该款眼膜产品4892个,剩余108个,产品货值1250元,由于眼膜是赠品未单独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的标识名称为“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 ”的眼膜产品中文翻译为“水晶胶原蛋白金粉眼膜”,是以贴敷方式施用于人体表面,以保湿为目的的 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中对化妆品的定义。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索取进货单据和查验产品的备案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眼膜产品的供货商为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本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标识名称为“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 ”的眼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记录等)等情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标识名称为“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 ”的眼膜产品108个;
2.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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