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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台州市路桥金立方美容美发会所的经营场所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北南官大道1号,主要从事理发及美容店服务:美甲、保健按摩、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食品、内衣、服装、化妆品零售。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仓库间发现共计8盒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的产品,该产品均为红色白色纸盒包装,纸盒包装正面为红色,均标注“PRIMIENCE”标识,红色纸盒侧面均标注:日文:染毛剂80g,红色纸盒另一侧标注产品的型号,纸盒白色一面标注中文标识,上述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的产品分别标注为:
1、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1年9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30224;
2、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0年11月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30224;
3、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BV7的产品2盒,其限用日期为2022年5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94;
4、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B7的产品2盒,其限用日期为2023年10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54;
5、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V7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0年5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51887;
6、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G7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3年10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56。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截止2023年10月12日案发均已过期。上述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外盒均已开封,有一款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限用日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产品系外盒已开封,且产品有使用迹象,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系于2021年9月限用日期前开封且使用的,因近日店内重新装修,管理人员疏忽,故将过期的染发膏与未过期的混放在一起了。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系从温州市益嘉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处购进,因年数比较久,当事人已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进货价均为75元/盒,共计违法货值600元。
2023年11月10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我局对当事人扣押的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予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至2023年12月10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共计8盒予以没收;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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