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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Dr.Corui爱德瑞花漾甜心香水魅力香體乳液”为进口普通化妆品,进价55元一盒,共进货5盒,标价168元一盒,货值金额合计840元,截至查处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上对当事人经营的“Dr.Corui爱德瑞花漾甜心香水魅力香體乳液”进行查询,无备案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进口普通化妆品“Dr.Corui爱德瑞花漾甜心香水魅力香體乳液”的购进凭证、供货方资质、备案凭证、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
另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当事人店内5件化妆品,未发现没备案化妆品。抽查珀莱雅弹润透亮青春乳(润泽型)120ml(编码6************8),店家能提供购进凭证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经营的未备案“Dr.Corui爱德瑞花漾甜心香水魅力香體乳液”5盒;
3.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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