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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吉木萨尔县善瑞堂大药房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2327MA7AC8L0X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齐斌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县市监处罚〔2023〕0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未按规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 |
罚款金额: | 2000.00元 | 没收金额: | 6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8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18 |
公示日期: | 2023/11/10 | 公示截止期: | 2024/2/10 |
备注: | 2023年9月10日12时,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吉木萨尔县信合花园小区2-3号门面吉木萨尔县善瑞堂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该店质量负责人未如实登复方甘草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销售相应证明材料,该药品含盐酸麻黄碱,建议立案查处。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9月1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善瑞堂大药房进行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质量负责人范云霞在场,全程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执法人员在该店含盐酸麻黄碱专柜随机抽取“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和“复方甘草片”。1.“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外包装盒显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1817,生产企业为葵花药业集团重庆小葵花儿童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008,生产日期:2022.10.07,规格:5gx13袋/盒,购进数量:20盒,有效期至:2023.09,共进:35盒,进价为12元/盒,零售价20元/盒”,销售3盒,销售金额为60元。2.“复方甘草片”外包装盒显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1404,生产企业: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准号:230203,生产日期:2022.02.14,有效期:2025.01,进了50瓶,进价为5.2元/瓶,零售价为10元/瓶,一瓶也没有销售”。该药品标签标示:[成分]:含盐酸麻黄碱。调取该店杨永虎和徐荣荣的销售处方,当事人销售了含盐酸麻黄碱药品。但在含盐酸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销售记录表上没有对杨永虎销售的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和徐荣荣销售的复方甘草片未按要求登记购买人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提取杨永虎和徐荣荣得处方笺复印件2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销售记录表复印件2张,进货票据(配送单)复印件1张2份,吉木萨尔县善瑞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负责人范云霞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齐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现场拍照5张3份。2023年9月10日立案,由买合木提、王伟进一步调查处理,2023年9月12日对吉木萨尔县善瑞堂大药房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对涉案产品购进数量及购进、销售价格进行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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