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全自动核酸提仪171台,货值金额共计662625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库存及已售出和投放市场的全自动核酸提仪全部更换了合格的标签。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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