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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登记的采购入库记录将所经营药品盐酸达泊西汀片的批号12110169误记录为22110169。
2、当事人登记的出入库明细将所销售的1盒药品他达拉非批号20220305误记录为20220805。
3、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销售了处方药复方酮康唑软膏2瓶,当事人未能出示该药品在上述销售日期的处方单。
另查明,当事人曾在2023年8月18日因未凭处方(开方时间晚于销售时间)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他达拉非(批号为20220305)和处方药盐酸达泊西汀片(批号为12110169)各1盒,被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的上述第1、2项采购入库记录和出入库明细将药品批号误记行为系首次发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对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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