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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8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江西鸿科凡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建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813号
当事人:江西鸿科凡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9AN8F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光明路10号401;
法定代表人:肖建平;
注册资本:伍佰零捌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6日;
营业期限:2020年09月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保健食品销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医疗设备租赁,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被侵权商标注册情况
1、商标:“稳健医疗”;注册号:46736420;注册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660号稳健工业园;国际分类号:10;商品/服务列表:……;医用防护服;……;专用权期限:2021年01月21日至2031年01月20日。
商标:“winner”;注册号:46724147;注册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660号稳健工业园;国际分类号:10;商品/服务列表:……;医用防护服;……;专用权期限:2021年02月28日至2031年02月27日。
2023年3月16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关于通报我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防护服相关线索的函,函件显示广州市增城区航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医用防护服。本局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根据相关单据和合同显示,经营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医用防护服主体为江西鸿科凡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广州市增城区航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从武汉新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04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商标标识:“稳健医疗”“winner”)和40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商标标识:“稳健医疗”“winner”),当事人将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全部销售给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增城区永和医院)。当事人销售的医用防护服标有“稳健医疗”“winner”标识与注册商标“稳健医疗”“winner”一致,构成商标相同。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关于通报我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防护服相关线索的函,函件显示经“稳健医疗”“winner”商标注册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有“稳健医疗”“winner”商标标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非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为侵犯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销售单价为85元/套,因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22400元(违法经营额=购入数量×销售价格)。
鉴于当事人提供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文件等资料,以及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武汉新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结合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104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和40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经核查“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表示没有生产过涉案医疗器械,涉案医疗器械存在标签虚假的内容。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货值为122400元(涉案货值=购入数量×销售价格)。由于当事人未收回货款,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关于通报我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防护服相关线索的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被委托人胡佳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胡佳泽制作的《询问笔录》5份;
5.广州市增城区航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2023年3月28日对广州市增城区航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紫薇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
6.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增城区永和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受委托人吴丽花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1份;
7.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增城区永和医院)提供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生产批号:2022090267,型号:连脚165)的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生产商资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8.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穗增市监二科协查字〔2022〕5号)、医用防护服鉴定函1份;
9.当事人提供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示名称:winner稳健医疗,规格型号:连身式180,批号:2022103009;标示名称:winner稳健医疗,规格型号:连身式175,批号:202210285)的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复印件各1份;
10.当事人提供的陈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江西鸿科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书2份;
11.当事人提供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
12.当事人提供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0267,型号:连脚165)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支付记录、供应商资质复印件各1份;
13.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穗增市监二科协查字〔2023〕4号)、关于协助调查武汉新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
14.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穗增市监二科协查字〔2023〕7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复函、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声明;
15.本局提取的“稳健医疗”“winner”商标档案各1份。
2023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定: (一)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给予相应的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且经供货单位认可,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以及第八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标有“稳健医疗”“winner”商标标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有“稳健医疗”“winner”商标标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9145,型号:连脚165;生产批号:202208207,型号:连脚170)、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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