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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44396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自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8号
当事人: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NYH2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双和二路29号A栋4楼
法定代表人:许自贵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完成生产“BIGLY彼歌利小颗粒海藻面膜”500瓶,批号:20230307A03,其中1瓶用于检验,3瓶作为留样,剩余496瓶于2023年3月17日售出,销售额2876.8元。上述已售产品无法召回。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BIGLY彼歌利小颗粒海藻面膜”属于粉单元,当事人未取得粉单元的生产许可。
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900元,违法所得为287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2023CIH0581)、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粉单元许可擅自生产海藻面膜类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鉴于生产的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76.8元;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2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76.8元;
二、处以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2876.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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