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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香水沐浴露 适合肤质:所有肤质”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9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在开设于抖音平台的名称为“MISS MMUA 木亚”网店上发布广告。为了吸引客户,提高销售,当事人在一款名称为“MISS MMUA木亚青檀香水沐浴露小样 清爽留香除味便携通用淡香”的产品的页面上宣传“适合肤质:所有肤质”。经查,该产品为一款沐浴露,并非香水类产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广告语属实的相关资料。当事人付费由第三方对该款沐浴露进行广告推广,至2023年11月2日案发,共支付广告费用231.9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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