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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10月22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时,当班执业药师周某,核查时不在岗,因身体原因由离职药师韩某进行临时带班;查阅当天处方销售记录,有药师周某、操作员孔某得记录,实际孔某当日未上班,是韩某用孔某工号进行了销售登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处方药管理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2、罚款5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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