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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g*12袋,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共计12盒,购入价18.80元/盒(含税),购入金额225.60元(含税)。2023年4月6日,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进行现场抽样,共抽样7盒,并按当事人公布的零售价34.50元/盒买样,付款合计241.50元。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9),“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后生产方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了复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Z*********1),检验结论“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不合格初检报告后,将尚未销售的5盒涉案乌鸡白凤丸退回给进货方,退回货值金额94元。当事人本案乌鸡白凤丸合计销售收入241.50元,销售成本131.60元。综上,本案违法所得计109.9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109.90元。
二、免于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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