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传奇民族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3382755466 | 44***********15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刘如彬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201115040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08月09日未经审查擅自在京东网店“我有奇方大药房旗舰店”上对外发布“【我有奇方馆】医用冷敷眼贴,白内胀眼压高视物不清专用。眼干眼涩眼疲劳飞蚊症,视物模糊。(5贴/盒)【买5送3】8盒40贴=268元(平均6.7/贴)”医疗器械标题广告链接,并在详情页面中使用含有“越严重越有效”字眼的广告图片,该广告宣传的商品是“视可明医用冷敷眼贴”,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委托广东传奇民族医药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的涉案医疗器械广告,并支付了100元的广告费。在涉案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期间,当事人销售“视可明医用冷敷眼贴”共获取营业收入1038元。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涉案医疗器械广告,及在涉案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越严重越有效”说明有效率断言的内容,涉嫌构成了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不得含有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拟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不得含有的内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2)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合计罚没款项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4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1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