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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康司特医药有限公司常平司马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22HCD8M | 44***********58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彭国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211150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一、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在其店面货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呋塞米片(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共一瓶,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货价为9.702元/瓶,销售价为15元/瓶。上述药品未在超过有效期后售出,货值金额合计15元,没有违法所得。二、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三、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分区摆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分区摆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行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四、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呋塞米片(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瓶。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1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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