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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53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铭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5号
当事人: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8197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叶铭富
2023年9月1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生产“YATAI牙泰小苏打牙膏”(批号:2025030810,限用日期:20250308)产品1008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9月8日进行了销毁;于2022年10月7日售出1002盒,其中的360盒,销售单价为2.2916元/盒,销售金额为824.98元,实收824.98元;剩下的642盒,销售单价为2.2916元/盒,销售金额为1471.2072元,实收1471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2309.9328元,共获得销售收入2295.98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95.98元;
二、罚款11004.02元。
合计罚没133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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