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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7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10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碧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7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37)。当事人生产批号为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书编号:HZ2023A01949),菌落总数的检验结果为55000 CFU/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微生物学指标的要求,牙膏(属于其他类化妆品)要求菌落总数≤1000CFU/g,该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2年12月13日下达生产指令,于2022年12月15日生产出半成品120kg,于2022年12月16日完成了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灌包1040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1盒,留样4盒,其中因为收到客户反馈该产品的问题,当事人自行抽检了1盒留样产品(自行检验菌落总数超标),最终留样产品数量为3盒,当事人以每盒0.9元销售了1025盒。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开展召回工作,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0盒。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22.5元,违法所得为922.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3盒;
2、没收违法所得922.5元;
3、罚款1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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