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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28部分) | |||
序号 | 1 | 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镇雄县锦福药业有限公司 | 云南禾骏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627760439710U | 91530627MA6NCW4747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钟锦堂 | 和俊 |
案件来源 | 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线索移送书 | 在办理镇雄县锦福药业有限公司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调查中发现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 | 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及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审核下游客户资质把关不严,将“毒性中药饮片”生草乌、生川乌、生半夏销售给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的镇雄县锦福药业有限公司第三十五分公司和云南禾骏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534.00元。 | 当事人在没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从镇雄县锦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毒性中药饮片”“生半夏”,并销售到没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的禾骏健康药房五店,销售数量1kg,销售金额158.00元。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处10000.00罚款。 | 1、警告;2、处5000.00元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药监药罚〔2023〕B11号 | (云)药监药罚〔2023〕B12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2023年11月13日 | |
处罚机关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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