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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钛棒残棒),数量共计115根,销售单价1335元/根,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5352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3525元;
2.罚款9211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746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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