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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上述肆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系当事人员工李某某从老家购入,李某某共购买伍瓶,李某某称其中肆瓶供美容师自己手部护理使用,不给顾客使用。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肆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与其他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一起混放在美容间的推车上,未张贴自用标识,且检查现场有美容师承认该瓶化妆品为爽肤水,供顾客洗脸后涂脸使用的,因此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美容师自用的说法不予采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肆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
二、处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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