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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31日从某公司购进2盒“美颜液”,单价为198元/盒,该化妆品包装上生产批次为20230513,期限使用日期为20260512,包装上无化妆品备案号,产品成分为[水、太子参(P*************A H**********A)提取物、番红花(CROCUS SATIVUS)提取物、冬虫夏草(CORDYCEPS SINENSIS)提取物、泽兰(LYCOPUS LUCIDUS HIRTUS)提取物、中国灵芝(GANODERMA SINENSIS)提取物]。9月13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无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名称、地址信息,通过核查发现该产品备案的编号为粤G状网备字2019237505,成分为["水","丁二醇","甘油","当归根提取物","红花花提取物","人参根提取物","甜菜碱","羟乙基脲","咪唑烷基脲","羟苯甲酯","鹿茸(CERVUS ELAPHUS)提取物","尿囊素","甘草酸二钾"],备案成分与现场产品外包装成分信息不相符,本局依法对上述2盒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2盒“美颜液”后置于店内销售,销售价为198元/盒,截至2023年9月13日未使用或销售。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货值为396元,违法所得为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备案人地址、名称信息和标签成分信息与备案信息不符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涉案的化妆品2盒。
二、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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