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批次“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为当事人从广州爱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定。该批次产品进货数量两盒,销售单价为64元/盒,均用于抽样,故认定货值金额为12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