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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3058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0号
当事人: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MA59DN0K1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工业园自编38号之一C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 :吴杰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经省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6项、一般项目0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上述产品合计违法所得1372元,货值13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产品备案资料、生产记录、成品放行单、出货清单、出库单、产品进出台账、产品发货记录表,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 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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