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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646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宏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4号
当事人: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83811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二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聪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完成生产“珍仁堂天然细粒海藻保湿莹润面膜”296瓶,包装规格:400g/瓶,批号:40K06A,其中4瓶用于检验,6瓶作为留样,剩余286瓶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3100元。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目前已召回上述产品13瓶,剩余产品无法召回。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208.39元,违法所得为3100元。
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已对召回的13瓶涉案产品进行销毁,我局不再对上述召回物品作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BFSQD080262002C)、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
二、处以罚款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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