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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7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怡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38342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79号
2022年11月3-13日期间,当事人生产销售检出实际配方成分与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宣博士莹润焕颜霜(规格:30g/盒,批号:YJKBJCA01)行为,构成未按照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2.罚款15000元;
上述1、2项罚没款合计198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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