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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8148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常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9号
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
2023年08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58)。根据我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5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3年7月13日,我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未生产成品。根据《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生产“柏薇美白沐浴露(批号:BWC043)”2950支,其中10支用于自检消耗,剩余2940支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元/支,销售金额2940元。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50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
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94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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