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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63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澳悉诺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6185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斌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630号
当事人:广州澳悉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11158953758X8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7N
我局接到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023年7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7N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经配合检查的当事人员工确认:当事人确实销售过未经备案的畅游儿童游泳去氯沐浴洗发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备案的畅游儿童游泳去氯沐浴洗发露(黄金海岸的鼠尾草香)(产品批号为202507050222174),畅游儿童游泳去氯沐浴洗发露(圣托里尼的风铃草香)(产品批号为202507050222175)(产品批号为202504200222523)的行为,以及存在未正确履行进货化妆品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备案资料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201.2元,违法所得为1201.2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召回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档次进行处罚,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1.2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正确履行进货化妆品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备案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召回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档次进行处罚,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综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1.2元;
三、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1201.2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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